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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业体育官网南宁市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贴办法

2024-05-30 0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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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业体育官网南宁市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贴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向社会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和鼓励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向社会免费和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根据社区健身中心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完成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市本级体育彩票销售情况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补助资金分为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补贴资金用于社区健身中心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所需水电、场地维护保养、人员经费和公众责任保险等必要支出;奖励资金用于对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好,公共体育服务能力质量水平高社区健身中心安排的奖补资金。

  第七条 补贴标准根据社区健身中心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情况及成本支出情况,并结合社区健身中心的类型和规模等因素核定。满足本办法第四章开放要求所列全部条件,经市体育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补贴资金不超过伍万元(¥50000元)。

  第八条 奖励资金结合社区健身中心一年内公共体育服务情况、体育健身活动举办情况、体育培训开展情况等因素,经市体育行政部门考核,综合评定,奖励资金为叁万元整(¥30,000元)至伍万整(¥50,000元),考评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健身中心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所需支出,包括体育设施维护及更新、能耗、保险、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场地环境改善等。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发放到个人。

  第十一条 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申报,对审核通过的体育场馆公示15天,无异议后确定为社区健身中心。

  第十二条 社区健身中心补助资金由市体育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联合下达至相关县区,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拨付各社区健身中心。

  第十三条 社区健身中心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场馆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办法等制度,并与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项目、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经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一并在场馆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一)周一至周五:10:00-13:30所有体育设施,除泳池和网球场外免费开放,泳池和网球场低收费开放;15:00-19:30低收费开放,收费标准不高于平时正常收费的三分之一。

  (二)在正常收费时段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低收费开放,并持证入场;全民健身日(每年的8月8日)全天免费开放;“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重阳节、全国助残日等节日,对相应人群全天免费开放,并持证入场。

  (三)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3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社区健身中心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今后享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贴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博业体育app,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核查确定予以取消南宁市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称号,并将终止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社区健身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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