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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刑法小课堂丨小心!传销返利不是“馅饼” 而是“陷阱”
刑法小课堂丨小心!传销返利不是“馅饼” 而是“陷阱”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披着“虚拟货币”的外衣进行非法传销,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这些不法分子多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打着高额回报幌子,通过营造“暴富”神话来诱导投资者加入。在暴利下,不少投资者落入传销陷阱,最终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017年12月,时某委托赵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搭建起亚泰坊传销平台。2018年上半年,时某等人通过召开会议、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开宣传平台奖励制度,在宣传过程虚构海外投资项目,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谎称境外金融公司授权平台发行亚泰坊币,可信度高、收益高。投资者需要通过上线会员推荐并缴纳会费,才能成为会员。会员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可发展无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提成作为主要收益方式。同时,时某安排组织成员控制亚泰坊币的交易价格,制造投资赚钱的假象。
截至2018年6月11日,亚泰坊平台共有会员账号41万余个、会员层级108层,收取会费共计人民币6.3亿余元。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时某、赵某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早规定在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主要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博业体育下载,因此要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可从以下方面认定: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1.犯罪客体方面。“集资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集资罪”中很少涉及商品经营行为,主要是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商品买卖行为,主要通过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犯罪主观方面。“集资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上虽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但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其所谓的“经营活动”来实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