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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身房上私教课运动不当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2024-02-21 13: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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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健身房上私教课运动不当意外受伤谁来担责?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10日电(晋研)当前,许多年轻人甚至中老年人都愿意付费到健身房上私教课程进行健身锻炼,希望得到专业指导,快速增强身体各项机能,但若在健身过程中运动不当意外受伤,最终的责任是自己承担还是由健身房负责呢?

  2021年12月10日,段某因健身需要通过微信向A瑜伽馆支付了3380元博业体育,成为A瑜伽馆的年卡会员,次日,段某又向该瑜伽馆转账支付5719元用于购买私教课程套餐。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段某频繁通过微信向A瑜伽馆的瑜伽教练李某预约瑜伽课程,并进行瑜伽锻炼。2022年1月份上旬,段某在瑜伽私教课程后感觉左侧髋部不适,并告知教练李某,李某答复说是正常运动后的股骨头半脱位拉伤,仅需要继续前往瑜伽馆做一些康复放松训练即可。段某出于信任便继续前往瑜伽馆上课。2022年1月20日,段某因实在疼痛难忍便前往医院检查,并诊断为运动不当致左髋部损伤。后经鉴定,段某在A瑜伽馆练习瑜伽与其左髋部损伤存在完全因果关系。段某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因与A瑜伽馆协商无果,段某将瑜伽馆及教练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赔偿相应的人身损害损失。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段某的左髋关节受伤与李某指导的瑜伽锻炼有完全因果关系,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证,A瑜伽馆作为专门从事瑜伽培训教学服务的机构,理应为学员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和专业的健身服务,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段某受伤,且在段某告知其左髋关节不适后仍继续安排段某进行瑜伽锻炼,故对段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段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练习瑜伽的相关风险,具备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并对自己的身体状态、承受能力等应有充分的认知。但段某在感觉到左髋关节不适后,未及时选择就医,主动停止训练,仍继续进行瑜伽训练,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A瑜伽馆的赔偿责任。李某系瑜伽馆的瑜伽教练,其在瑜伽教学中导致段某受伤,故本案应由其用人单位A瑜伽馆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瑜伽馆对段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段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提供健身教学培训服务的机构应为会员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和专业的健身指导服务,并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瑜伽或其他高强度运动项目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练习过程中,健身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指导参与人员按照与自身基础相适应的强度完成相应动作,并给予必要的安全事项提示,在知道会员存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不应再继续安排健身锻炼。

  日常生活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前往健身场所进行运动时,也理应知晓相关运动的潜在风险,具备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锻炼中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损害,否则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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