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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上完的私教课能退款?法院这样判东南网12月5日讯(通讯员 叶水清 本网记者 林先昌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身体健康。有的消费者更是花费数万元去健身房购买私教课。但未上完的私教课,能否要求退款?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退课退款的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16日,方女士与某健身公司(以上均为化名)签订《健身私人教练课程协议》,约定购买45节私教课共计10800元。11月4日,在原有私教课未上完的情况下,方女士又花费10000元购买25节私教课,同时,健身公司向方女士赠送了会员卡。方女士完成部分课程后,因自身原因而无法继续完成剩余课程,与健身公司协商退课退款事宜。健身公司以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已收取的学费不退为由,拒绝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公司的私教课程协议及退还剩余课时费15440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全面履行。但是案涉服务合同系健身私教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方女士坚持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预付式消费模式,健身公司提供的协议中关于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已收取的学费不退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方女士的责任,排除了方女士的权利,故该条款无效。关于健身公司应退还课程费用的数额,鉴于健身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系方女士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合同价款、健身公司提供服务情况、方女士过错程度、会员卡使用情况等,酌定方女士需向健身公司承担4000元的违约责任,该款项在健身公司返还方女士的费用中予以扣除,故判决解除合同,健身公司向方女士返还11440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博业体育,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私教协议,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消费者以预付费式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健身、美容、教育服务时,应当允许消费者作出是否继续接受服务的选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及违约条款,消费者若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